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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恒企会计:关联方关系的会计培训知识

编辑:湘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5-12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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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准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范围,包括间接重大影响。

以前的规定是第一层必须为控制,比如甲控制乙,乙能对丙实施重大影响,则甲能对丙间接实施重大影响,甲与丙具有关联方关系。

若A公司持有B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,B公司持有C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,此时A和C也属于关联方,这属于典型的间接重大影响,不再强调第一层必须为控制关系。

又比如,A公司持有B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,C是B的子公司,这种情况第一层不是控制的关系,但A和C属于关联方,不能直接说就是间接重大影响,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来考虑应属于关联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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